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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王若竹 - 學輔處 | 2016-04-07 | 點閱數: 2079

各位老師們好:

吉安鄉清潔隊自4月1日起將確實要求垃圾子車落實資源回收分類,若現場查證違規者將會被開立勸導單,因此需要各位老師們幫忙向孩子們宣導務必不要將資源回收和廚餘丟入垃圾子車內,以免學校被開立勸導單而導致垃圾子車被清潔隊沒收或是被罰款,謝謝大家,辛苦了!!!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垃圾子車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吉清字第1050007873號函公布施行

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為落實轄區內垃圾子車之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作業,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花蓮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轄區內垃圾子車由保管機關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之責,倘有保管不善、毀損情形,管理機關單位應自行維修購置,並負擔全部費用。

三、轄區內垃圾子車保管機關單位除應自行落實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外,應杜絕其他家戶或事業垃圾置入子車,倘有遭置入者,仍應負完成全垃圾子車內之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責任。

四、經現場查證並通知保管機關單位管理人到場檢視違反前點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執行及處分:

(一)第一次開立勸導單,由保管機關單位完成分類回收作業後,再通知本所完成清運。

(二) 第二次開立勸導單並停止清運二日,第三日經確認保管機關單位完成分類回收作業後,始予清運。

(三)第三次由保管機關單位完成分類回收作業後,直接運回子車,停止放置垃圾,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第50條規定裁罰。

五、經停止垃圾子車服務之保管機關單位得重新申請放置,申請案經受理後,保管機關單位需自行籌辦實施2小時(含以上)之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教育課程,並請花蓮縣政府認證之環保業務講師實施講習,完成教育課程後第二日,開始放置垃圾子車及執行清運工作。

六、本要點自105年4月1日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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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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