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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麟玉 - 學輔處 | 2017-09-27 | 點閱數: 1029

老師們可依班級經營上較需加強班上學生的法律常識項目擇一、二進行問題與討論。

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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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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