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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張琬琪 - 研習公告 | 2016-11-30 | 點閱數: 86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太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20188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2、附件1。3、附件2。4、附件3。

 

主旨: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辦理。(抄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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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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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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