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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張琬琪 - 研習公告 | 2016-11-18 | 點閱數: 103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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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img_1121020校外演講_生命樂章

1121020校外演講_生命樂章

img_1130427親職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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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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