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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志祥 - 公告 | 2026-09-18 | 點閱數: 164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請協助轉知所屬加強宣導。
 

國民健康署為利持有電子煙民眾妥善處理相關物品,自115年9月8日起於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及衛生所等處設置電子煙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提供民眾免具名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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