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項新增規定:
獎勵事項:兼任學校圖書館專業人員
工作範圍:各學校
獎勵事實:當學年度內圓滿達成任務
獎勵標準:嘉獎一次、1人為限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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