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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衛生局111年9月12日花衛疾字第1110026585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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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9月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473號函及本年9月5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1年第7次會議」決議,因應變異株及疫情可能升溫影響,建議調整追加劑(包含現行單價及次世代雙價疫苗)接種間隔為「與上一劑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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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及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確診後亦需間隔3個月(84天)後接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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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亦調整為與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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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依上開接種建議,自本年9月12日起追加劑接種作業調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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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之間隔維持現行「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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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之間隔由現行「間隔5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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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由現行「間隔5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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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確診後維持現行「自發病日起至少間隔3個月(84天)後接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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