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1月15日府教設字第1100230658B號函。
二.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三.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訂建議者,任何人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
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陳述意見:
(一) 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
(二) 專線:(03)8462860分機303。
(三) 傳真:(03)8462782。
(四) E-mail:tsaiyu62@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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