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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蘭寶 - 人事室 | 2021-07-01 | 點閱數: 642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7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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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img_1121120台北市永樂國小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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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_1120921國家防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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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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