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二、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1121120台北市永樂國小交流
1120921國家防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