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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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花蓮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 要點」辦理。 |
二、 |
各校應將符合資格者依規定提出申請,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請詳實填具申請書(如附件),申請證件如使用影本者,應 由學校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 |
四、 |
就讀公立學校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其父或母為現任軍公教人員者,請由其服務單位開具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
五、 |
因本府已實施教科書免費政策,為避免重複補助及學校作業 繁複之情形,本年度將扣除教科書書籍費(至多以扣除補助 金額800元或400元為限)。 |
六、 |
請領本優待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學雜費補助;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依規定僅能擇一辦理。 另請各校辦理學生申請補助時,依「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確實審查並加強宣導,避免造成當事人不諳規定,重複申請政府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