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9日府教體字第109006472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於第1款新增補償適用對象之但書規定:「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三、檢送旨揭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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