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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蘭寶 - 人事室 | 2020-02-14 | 點閱數: 44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212府人訓字第1090024942號函辦理。

二、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三、有關各級機關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本府本(109)26日府人訓字第1090021007號函(諒達)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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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img_1120921國家防災日

1120921國家防災日

img_1130412複合式防災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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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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