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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張琬琪 - 研習公告 | 2016-11-30 | 點閱數: 1587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辦理。
二、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敘薪。
三、 查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釋略以:「查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除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爰訂定本縣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敘薪標準如下:
(一)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以三十級180薪點敘薪。
(二) 未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者,以三十一級170薪點敘薪。
四、 依據教育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釋略以:「一、查本部93年12月7日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之意涵,係指代理教師所支領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編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囿於本縣財政狀況,本縣代理教師一律不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五、 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按所敘薪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數額支給。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者待遇按月核支,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六、 105學年度已依花蓮縣政府98年11月18日府教學字第0980194285號函規定敘薪有案者,仍適用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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