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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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太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502104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5點第2項,自105年10月27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5年11月7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75971號函辦理。 |
二、 |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略以,各機關、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惟各用人機關、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人事法令之規定。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行政暨研考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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