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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花蓮縣衛生局111年9月12日花衛疾字第1110026585號函辦理。 |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9月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473號函及本年9月5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1年第7次會議」決議,因應變異株及疫情可能升溫影響,建議調整追加劑(包含現行單價及次世代雙價疫苗)接種間隔為「與上一劑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包含: |
(一) |
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及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確診後亦需間隔3個月(84天)後接種。 |
(二) |
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亦調整為與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
二、 |
依上開接種建議,自本年9月12日起追加劑接種作業調整如下: |
(一) |
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之間隔維持現行「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 |
(二) |
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之間隔由現行「間隔5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 |
(三) |
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由現行「間隔5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3個月(84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
(四) |
確診後維持現行「自發病日起至少間隔3個月(84天)後接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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