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9月18日府教特字第1090185308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表揚特殊教育楷模,獎勵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以激勵教師士氣,特訂定旨揭計畫,考量報名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及心力準備書面審查資料,為鼓勵特殊教育人員踴躍參加遴選,修正計畫第7點增列第1項:「由教育處初審錄取報教育部參加決選,且得分90分以上者,由權責單位給予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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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升旗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