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7月9日府人任字第1090130737號函辦理。
二、鑑於員工協談服務人次增加,為明確協談服務相關規定,避免資源重覆使用,以落實人文心理關懷,促進員工心理健康,提升工作績效,爰修正旨揭協談服務作業規定。
三、協談時間:每月隔週五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每人每次以50分鐘為限。
四、協談地點:花蓮縣衛生局健康管理中心2樓心自靜諮商室。
五、服務次數:每人每年申請次數以6次為原則。
六、使用本協談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請轉知同仁利用,並於花蓮縣政府員工協談服務線上預約系統預約,預約網址:http://www1.hl.gov.tw/insv/employee_assist/;因協談時間有限,請務必先行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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