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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蘭寶 - 人事室 | 2019-06-17 | 點閱數: 54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6月12府教學字第1080114572號函辦理。

二、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8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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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img_1120621畢業典禮學生頒獎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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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_1121020校外演講_生命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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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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