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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7-27 | 點閱數: 1057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秀豐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36
電子信箱:wu2728@gmail.com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太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14177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函轉有關臺灣省政府教師再申訴之相關業務業經該府於107年7月19日以10717001060號公告委託教育部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107年7月19日府教申字第1071700107號書函辦理。
二、 該府原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之教師再申訴相關業務,自公告之日起均委託教育部辦理。
三、 旨揭公告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第10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各委員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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