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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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太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14177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函轉有關臺灣省政府教師再申訴之相關業務業經該府於107年7月19日以10717001060號公告委託教育部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臺灣省政府107年7月19日府教申字第1071700107號書函辦理。 |
二、 | 該府原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之教師再申訴相關業務,自公告之日起均委託教育部辦理。 |
三、 | 旨揭公告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第10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各委員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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