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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4-29 | 點閱數: 618

 

 

肆、 推薦標準

一、 凡屬本縣各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之代理教師。

二、 服務該職滿五年以上,且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教師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對匡正教育風氣有特殊事蹟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者。

4、對推行生活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終學習、體育保健或有關訓導、輔導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5、對執行教育政策及推展教育行政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三、 被推薦之人員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最近五年內曾受任何行政或懲戒處分者。

2、最近五年內曾有不當補習或體罰學生造成身心傷害者。

3、具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涉嫌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案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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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img_112學年新生歡迎會暨友善校園宣導

112學年新生歡迎會暨友善校園宣導

img_1130117惜福感恩義賣

1130117惜福感恩義賣

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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