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19
:::
人事 謝婉嫻 - 研習公告 | 2017-02-23 | 點閱數: 1501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其中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請假未達「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扣薪條件(例如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應按日扣薪),不扣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

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img_112學年新生歡迎會暨友善校園宣導

112學年新生歡迎會暨友善校園宣導

img_112學年親師生座談

112學年親師生座談

升旗頒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