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6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90110994號函辦理。
二、查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9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配合辦理修正。
三、本辦法預定於109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且本辦法草案第3條第5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請各校參酌旨揭草案參考範例訂定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預告本校將於期末校務會議審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並於校務會議前公告於公務群組內請同仁先行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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