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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9-05-15 | 點閱數: 71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雅竹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kaekoto@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太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800929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原函。 (Attach000.pdf)

 

主旨: 有關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5月9日總處給字第1080033314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 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財政處、本府主計處、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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